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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解读丨CDE发布《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》—— 解读PACMP新规对MAH的实操影响

2026年08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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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7月,CDE正式发布《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》。这是继2021年《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》之后,我国在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管理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,标志着 ICH Q12(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与监管考量)框架在中国生物制品领域的落地取得阶段性里程碑。

 


 

 

▲ 图 | CDE官网

 

 

长期以来,生物制品上市后的药学变更面临一个核心矛盾:变更的不确定性与产能/工艺升级的刚性需求并存

 

持有人扩大产能、变更生产场地、优化工艺路线时,变更申报周期长、审批结果不可预期,可能导致药品供应断档。尤其是单抗、融合蛋白、疫苗等复杂生物制品,一次细胞培养规模放大的变更,从研究到获批往往需要1~2年。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(Post-Approval Change Management Protocol,以下简称 PACMP)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生——让"事后审批"变为"事前共识"

 

 

 

两步走:方案审批与实施分离,提前锁定变更路径

 

 

步骤1

提交变更方案(含拟定变更类别),经CDE批准

 

实质变化

前置锁定:变更做什么、怎么做、做到什么标准算通过

 

 

步骤2

按批准方案完成验证/研究,提交结果

 

实质变化

后置执行:结果合规即按约定类别申报,降低不确定性

 

 

 

变更类别降级

——有条件的通道优化

 

 

指导原则明确:若持有人经评估申请变更类别降低,通常建议仅降低一个类别(重大→中等、中等→微小),且需具备充分的先验知识、稳健的药物质量体系(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,以下简称 PQS)和风险评估能力

 

变更降级并非"降低标准",而是"基于充分知识积累的监管信任"。对于风险评估不充分、PQS有缺陷或变更类型涉及安全性信息的,指导原则明确不适用PACMP,也不予批准。

 

 

重复使用——

同类型变更的"通用通行证"

 

PACMP可以设计为重复使用,适用于药品生命周期内同类型变更的重复实施。每项变更实施前需进行独立风险评估,并防止药品质量漂移。

 

实操启示

对于成熟平台工艺(如同一细胞基质、同一纯化工艺平台的规模放大),持有人可设计一份通用性PACMP,节省每一轮变更的申报时间成本。

 

 

质量体系是基础,不是选项

 

 

指导原则多次强调:PQS是实施PACMP的基础。 持有人必须按照ICH Q8/Q9/Q10/Q11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,具备GMP合规性,并在申报时提供近三年检查抽检的严重缺陷、主要缺陷及检验不合格情况、批签发情况等证明性材料。

 

这意味着PACMP的红利只对有成熟PQS的持有人开放,而非一个"简化申报"的快捷通道。

 

 

4.1    新旧体系对比

 

 

 

4.2    不适合PACMP的红线情形

 

  • 风险较大或不确定,根据ICH Q5E原则需实施非临床/临床可比性桥接研究的变更

  • 需要核发临床试验通知书/新批准文号的药学变更

  • 未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、范围或实施路径,或变更不具有可行性的药学变更

  • 需修改说明书安全性/有效性信息的变更

  • 需与登记状态为"I"的辅料、包材关联审评的变更,或需要启动药械联审的变更

  • 其他不具有预测性或前瞻性的高风险变更

 

 

4.3    PACMP修订与有效期

 

可备案的修订(4种情形)

  • 文字性描述的修订

  • 非安全性原因收紧可接受标准限度

  • 非安全性原因增加检测方法或控制手段

  • 将分析方法变更为已批准的分析方法

 

有效期红线:

  • 单次使用的PACMP:有效期 5年

  • 重复使用的PACMP:首次变更须在 5年内完成,两次变更间隔不超过5年

  • 步骤2无法按已批准方案实施的,应通过备案程序废止,已批准的变更研究方案和降级申报变更类别的批准信息视为无效  

 

 

4.4    持有人应对建议

 

尽早评估PQS成熟度

对照ICH Q8/Q9/Q10/Q11 进行差距分析,补齐质量体系建设短板

 

识别适合PACMP的变更场景

细胞培养规模放大、纯化工艺优化、生产场地变更等可预测、可回溯的变更类型较适合

 

建立先验知识档案

系统梳理既往工艺开发、商业规模生产和历史变更数据,形成平台知识库

 

关注与2021版指导原则的衔接

可比性研究方案需参照已发布的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技术指南